突然想起三年前的李刚门,李启铭为什么只判6年?杀一人致一人重伤。为什么法律如此荒谬?

突然想起三年前的李刚门,李启铭为什么只判6年?杀一人致一人重伤。为什么法律如此荒谬?

仅从法律角度来讲,不涉及其它。

因为不是法律专业,纰漏支持请专业人士指正。

案件简介:2010年10月16日晚9时许,李启铭在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内醉酒驾车,将

和张晶晶两名在校女生撞飞,导致张晶晶受伤,陈晓凤死亡。后被闻声赶来的保安和学生截获。

2011年1月30日,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李启铭醉酒驾驶,致1人死亡1人受伤,肇事后逃逸,构成

。法庭鉴于李启铭家属积极赔偿死者46万,伤者9.1万元,取得对方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判处犯罪嫌疑人李启铭有期徒刑6年 。

法院认定李启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李启铭当时车速达45到59公里每小时,远超校园内每小时限速5公里的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每百毫升达151毫克,系醉酒驾驶,并且肇事后逃逸。

法院认为,李启铭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是鉴于案发后,李启铭的父亲

积极赔偿死者家属46万元,伤者9.1万元,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并且李启铭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因此法院酌情采纳了辩护人对李启铭从轻处罚的意见。

2011年1月30日,河北大学校园车祸案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李启铭6年有期徒刑,赔偿死者46万,伤者9.1万元。

以上来源: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以上来源:

从目前法院判决来看,6年的刑期是合理的。醉酒驾驶、交通肇事并逃逸,应该是3到7年,而李启铭认罪、李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判了6年。

目前有所争议的是,是以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李启铭,这一点涉及专业知识,希望法律人士来解答。简单看了一下

,就算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其刑期应该也和目前差不多。

因为我爸是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