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伤亡保险规定

军人伤亡保险金的详细规定

《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依照本规定设立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

第四条 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领导下的军人保险行政管理机构主管全军军人伤亡保险行政工作,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全军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管理。

各级后勤机关负责本级军人伤亡保险工作。具体业务由军人保险机构承办,未设军人保险机构的单位,由后勤财务部门承办。

军人伤亡保险规定

扩展资料:

军人死亡保险金计发标准:

对于因战、因公牺牲的军人,现行的军人死亡保险金标准为按照职工工亡补助金的1.2倍确定,由总后勤部财务部定期公布。

还有一项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对于一般岗位上死亡的军人,被批准为烈士或确定为因公牺牲,给予死亡附加保险金30万元。

对于岗位风险较大的特殊岗位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会增加,最高为100万元。

病故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标准为10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

一:是军人伤亡保险,它是我国军人保险中最先启动的重要险种。《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则 》是展开 军人伤亡保险的法律根据 。

伤亡保险是指军人因战、因公伤亡时,给予自己 或其家眷 的经济补偿。保险的对象是指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兵士和供应制学员。但凡因战、因公死亡或许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都属于保险的范围。在我国,这类军人因公殉职,可获5.7万余元保险金。被评为烈士的,可获8.6万余元保险金。两者均不含抚恤金。 二:是军人服役医疗保险,即为军人树立团体账户,保证其加入现役后享有国度规则的医疗保险待遇。 我国实行军人服役医疗保险,实践上就是给军人树立一个医疗保险账户,采取团体缴一点、国度补一点的方法 ,逐渐存入和积聚保险金。军人加入现役时,这笔保险金就转到安顿地的社会保险机构,与中央医疗保险制度接轨。假如不能参与 城镇职工根本 医疗保险,就把保险金发给自己 ;假如军人牺牲或许病故,保险金能够 由亲属依法承继 。军人参与医疗保险,在政策规范 上比中央人员要优惠一些。中央人员参与医疗保险,需求交纳的保险费是团体工资支出的2%而军人只需求交纳工资支出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