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天道诈骗700多万?我是不赞同的。这个意见在以前的诈骗案件中,我也发表过。
目前我知道的案件,认定诈骗的金额是以集团诈骗的金额为准的。比如,某被告人在1月1日至2月1日之间参与某集团,那么该集团的诈骗金额为某被告人的犯罪金额,而不是某被告人直接参与诈骗的金额。换言之,在这一个月之内,某被告人诈骗1元钱,而集团诈骗700万元,那么也就认定某被告诈骗700万元!这对被告人不公平!我们一致认为这是错误的,应当以某被告人直接参与的金额作为定罪量刑。但是,这个辩护意见在我们当地基本不被采纳。

经办过的案例:一个被告人作为“网宣”被提起公诉,主要原因是在她参与期间,集团诈骗120多万,她参与期间,直接诈骗约6万,违法所得是6000元(直接诈骗金额的10%提取出益),猜猜她判几年?5年!(5年上下,具体在判决书里)

就像本案件,如果认定他诈骗700多万,那么他们就真的凉凉!按照浙江省关于诈骗罪的司法解释,起码在十年以上量刑。即使有退赃情节,即使有各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给你打个半价已经仁至义尽了!我很想知道他到底怎么判,是不是突破了常规,以他直接参与的为准亦或是以他明知是诈骗之日起为准!我也很好奇如何认定他是明知或者是应知该广告是诈骗广告!我更想知道如何准确的认定他的犯罪之日的起算点!

但是,从公诉机关的发问来看,祁天道没有翻身的可能,他们就是以他是罪人而发问,而不是认为他是被告人发问。另外,祁天道退赃35万,就按我曾办过的以10%的比例抽取“报酬”,认定他直接参与诈骗350万,那也是十年以上的刑期!我更希望他们能突破常规,这样子的话,对被告人来说相对公平。

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仅以报道及曾经的案例作分析,未曾看到明确判决结果,希望网友明鉴。
君子挣钱取之有道!
